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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时间:2010-04-22 14:50 来源:未知 作者:刁军 点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企业已经内生出强烈的产权交易需求,以兼并、收购为主的企业资产重组日趋频繁、活跃,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热点。产权交易市场成为一个新兴的生产要素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买卖双方的社会化活动通过特殊商品——产权的交易实现各自的需要。它将同主板市场、筹建中的创业板市场、债券柜台交易等共同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机整体。

产权交易的市场效用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多年的建设,在资源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就交易的角度,其市场效用主要表现在:

——为国有资产在竞争性行业的退出提供渠道。为了避免“一股独大”,建立上市公司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势在必行。在竞争性行业,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远大于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其国有产权的逐步退出不能依靠股市,而场外交易又缺乏公开性、透明度,极易产生不正当行为,滋生腐败。因此,出路只能在规范、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

——构建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结构。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过于单一,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不过1200余家,二板市场是“千呼万唤出不来”,大量够不着主板市场、二板市场门槛的企业,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活跃力量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迫使它们关注产权交易,从中寻找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有利商机,产权交易市场顺应了这些企业的要求,在资本市场上给它们留置了空间,丰富了资本市场的内容,使其更加适合我国不同层次企业对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

——设置企业投资的进入、退出平台。新经济时代需要高新技术(产品)和创业资本的对接,产权交易市场为一些等候创投资金的高新企业设立了“展台”、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创投资本,金融及投资机构可以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筛选高科技项目并进行跟踪扶持;特别是创投基金,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发掘高科技和高潜力项目进行前期投资,既可避免部分高新技术被冷藏,又可以使资本获得增值的机遇,产权交易市场又是创业资本的退出渠道。目前,我国主板上市资格仍是一种稀缺资源,即便推出了创业板,其容量也相当有限,这就是说,大部分创业资本还不大可能通过上市交易达到退出的目的,只能求助于产权交易市场。

——进行融资通道创新。企业的融资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在间接融资方面,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帮助企业引入新的投资者充实资本金;或转让部分产、股权分散经营风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其融资信用;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联合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成立“中小企业发展担保基金”、“并购基金”等,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帮助困难中的国企并购、重组,促进产权流动。在直接融资方面.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企业进行调查筛选,采取项目招商的形式开展项目融资,并利用自身的资信优势,向主板或以后成立的创业板以及海外市场推荐优秀企业上市。

——为中小企业业提供快捷、完善的服务。中小企业处于较差的弱势信息地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或虽有此类机构,但服务的功能有限。产权交易市场有严格的进场制度,把”要买”的和“要卖”的都集中在一起,双方都能把握对方完全的信息,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产权交易市场有丰富的信息来源,还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帮助,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市场调研提供信息咨询,帮助企业引进资本和技术,介绍合作伙伴,充当企业的财务和管理顾问等,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产权交易的市场环境

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行与其所处的内、外环境直接相关。

外部环境面临的问题:

——缺乏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法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市、区),甚至经济比较发达、改革意识较为强烈、资本市场活跃的很多地方都有较为明确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然而毕竟省情、市情不同,办法各异,难以统一,交易异化,使产权交易向纵深发展受阻。

——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决策层对产权交易的性质、职能、运行方式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态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进场交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流动不等于流失,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世界新一轮的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浪潮不可能远离中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是不进步或者进步太慢就意味着落后。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化流动发挥资产的效能,而不流动只会使资产进一步“缩水”。

——改革不到位,历史遗留问题严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企业职工安置和养老金的筹集往往成为产权交易双方谈判的焦点,并成为交易成功的一大障碍。一些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大量明亏、暗亏、潜亏等财务问题,在企业高负债经营或承包经营的背景下发生的难以分清产权主体的资产负债情况,也制约着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产权主体的缺位、错位。国有产权缺位、错位严重,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困难中的国有企业更是如此。由于我国国有资产在管理权限、管理职能及资产处置决策权等方面的交叉和难以统一,因而造成事实上的责、权、利相脱节,或者是实际工作中的责任心、利益取向的差异,出现的情况往往是:在产权交易审批上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乏交易协调,管理效率低下,条块分割。

——产权交易仍未走出行政化怪圈。产权交易过分行政化,部分产权交易机构名存实亡,运作的业务屈指可数,很多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基本上是在各级政府部门“拉郎配”的情况下操作的。

内部环境面临的问题:

——市场交易规模总量偏小。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运行中,进场交易对象多以国企、集体企业为主,大多私营企业选择了场外交易,而我国国企目前大多运行效率低下,处境困难,尽管普遍有资产流动的愿望,但产权出让的多,“接招”的少,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行为和资产重新配置的数量与企业的要求相差甚大。

——交易市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十多年来,我国各地区相继建立起自己的产权交易中心或技术产权交易所。据统计,全国除重庆、吉林、青海、新疆、西藏没有设省级产权交易中心外(上述个别省下属已有市级交易机构),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产权交易中心(所)约220家,其中含技术产权交易所约30家。但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条块分割,地区隔离严重,值得推崇的只有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但也仅是一种松散协作。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还停留在信息交流、经验交流上,业务合作少。

——有市无场,场外交易情况严重,成交率低。我国产权交易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情况是:入市的产权有市无场,成交率低,堵住了资产流失;不入市的产权有场无市,继续使资产流失。另外,一些自发的场外交易行为由于信息不畅,透明度较低,政策导向弱,起不到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反而容易滋生腐败,并引发经济纠纷,增大交易的成本和风险,甚至影响到后来交易者的信心。

——交易严重异化,层次低。目前,一些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曾一度为了满足法人股流通,让法人股甚至部分职工股进入产权交易所,并且采用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进行连续交易,这与我国有关政策是相违背的。一些产权交易所为了维持生存,开展了一些与主业无关的业务,甚至业务收入中主要来源却以副业为主,交易严重异化,经营层次低。

——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缺乏统一的法规和政策,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很不平衡,各行其是,有的地方甚至还有按地方官员的看法决定国有产权交易的情况。

——交易环节多,手段过于单一,成本费用较高。产权交易涉及的因素众多,包括有土地、矿产、房产、设备、车辆等诸多因素。比如房产和地产权证的变更,除整体评估外,房产及地产部门要重新评估并收费,增大了交易成本;另外,交易手段单一,多为协议转让,通常是强弱联合,多为承债式收购,并且大多要求有现金投入,安置富余人员,承接退休人员,负责设备更新等,对受让方资金压力大,潜在交易成本相当高。

规范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

——进一步明晰产权主体,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主体是产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一方面可以阻止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可以落实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防止“内部人”控制情况的发生。明晰产权有明晰所有权、明晰法人财产权两层含义。明晰产权主体,对集体企业要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及“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界定,做到价格化;对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体制改革,构建权责利明确的管理、经营和营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把政府所有权职能和经济事务管理职能分开,确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行政管辖的国有产权;第二层次是建立若干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经营机构,如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等,拥有行业(产业)的产权。第三层次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对拥有的财产进行经营性运作。

——合理解决企业中历史遗留问题。在财务问题上,对亏损和负债进行一次性清理,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结合企业改制、改组、改革,准予核销,冲减资本金;将国家原“拨改贷”等遗留下来的负债经审批改为国家出资,对出资额进行合理的评估作价。在职工安置上,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其中,实施劳动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教育制度及保险体制改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也是推动产权交易市场深入发展的重要保证。

——规范产权交易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我国开展产权交易以来,成立的各种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达数百家之多,这些机构机关色彩浓厚,普遍存在定位不准,中介性不明,审批不严,监管不力,交易规则不规范,内部建设和管理滞后,缺乏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等同题。现阶段主要是制定有关法规,对产权交易进行严格的规范,对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严格清理整顿,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加以管理。

——交易程序的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产权交易市场要有规范的操作规则,合理、公正的价格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协调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财务审计,评估价作为出让企业产权的参考底价;由会员单位或经纪机构按市场需求状况撮合协调,在成交价和其他附属条件确定后,在交易所的监督参与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生效。

——出台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法律。我国在产权交易法制建设方面,各地相继都规定了自己的交易办法,但这些办法大多仅集中于规范产权交易主体,且不完善,相应的执法和监督也不力,有关交易行为过程、信息披露、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合理化、产权交易的行政管理、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法规相对较少。因此,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WTO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需要,急需一部全国通行的《产权交易法》来指导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该法在产权交易主体及审批机关行为、监督管理、产权交易的主要规则、交易程序、交易收入的处理以及向外商出售国有产权等内容上应有明确的规定。

——建立中介服务与政府部门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产权交易市场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做好交易市场的组织、协调、保障、监管。交易机构一方面要主动为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积极撮合成交配对、成交鉴证,同时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企业诊断、投资咨询、改制咨询、资产托管等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主动与财政、工商、房产、国土、体改、劳动及社保等部门联系.争取及早实现进场联合办公,解决交易中的有关问题,为会员和客户提供优质、便捷、规范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投资咨询、律师所、会计所、评估所等)应将业务向投行业务靠近,并立足自身的信息专业优势拓展业务、开发新领域,为企业提供战略发展方案、资产评估、收购兼并设计、价格与资金安排、直接产权运作等服务。

——积极拓展产权交易新品种、探索产权交易新形式。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在以下五方面进行交易形式(品种)创新,一是完善企业产权招标办法,探索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招标或拍卖方法;二是联合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抵押、质押资产的变现试点工作,为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呆滞的抵押、质押资产变现提供全方位的策划、转让等服务;三是与法院协调,由产权交易市场等专业机构承担部分企业的破产资产变现工作,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四是探索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新途径;五是开展非上市公司的产(股)权托管和企业资产托管经营,规范改制后企业的产(股)权管理,提高资本营运效率。

 

                      20027月发表于《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业务审核部)